本人已确认上述适当性评估结果,并进行了充分风险评估,投资决定系本人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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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深市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市场港股通登记结算业务方案》和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签署的《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委托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我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港股通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您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投资者),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港股通交易,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我司依据适当性管理对您所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您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风险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两地证券市场差异的风险】:由于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您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您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和变动的风险】:您买卖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您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您将不得再行买入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只能卖出该股票,并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额度限制的风险】:港股通业务实行每日额度控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您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您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四、【交易日的风险】:由于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所以存在即使联交所开市,您也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五、【股价波动风险】:港股通股票尤其是部分中小市值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老千股”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您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停牌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退市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可能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您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交易时段的风险】: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须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由于我司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时间无法确保完全一致,您在9:00、9:30、12:30、13:00和16:10五个关键时间点附近进行委托申报,可能会因提前到达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而导致废单或可能延迟少许时间到达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您的委托申报可能面临无法成交的风险。请您审慎把握委托申报时间,及时查看委托状态,我司对因时间误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转托管限制的风险】:您的帐户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可以办理转托管:<1>.未完成交收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1><2>.冻结的证券、权益(整体转托管除外);2><3>.申报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整体转托管除外);3><4>.股利选择权申报、供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整体转托管除外);4><5>.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5><6>. 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6><7>.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7>十一、【停市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您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出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您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深交所对由此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二、【汇率的风险】: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您以人民币交收。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将与换汇银行 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三、【订单类型、交易方式、订单不能更改的风险】:您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已经申报的港股通订单,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十四、【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您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您无法参与买入碎股。 十五、【股份分拆合并产生碎股的风险】: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您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六、【成交股票回转交易的风险】:您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七、【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没有统一的规定,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八、【市场波动调节机制产生的价格限制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九、【收市竞价交易产生的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于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交易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您应当关注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免费一档行情的风险】:您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您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一、【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您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为适应A股客户的交易习惯,我司行情软件的行情走势颜色已做如下设置:股票上涨时显示红色,股票下跌时显示绿色。 二十二、【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您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三、【证券交收期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您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二十四、【获得相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您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或超额公开配售。您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您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二十六、【红股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您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二十七、【投票的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您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二十八、【零碎股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您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二十九、【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的风险】: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极端情况下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在确保您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您卖出(T日)香港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在极端情况下您可能面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三十一、【分级结算的风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您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我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您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我司对您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您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我司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您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您权益受损;(四)其他因我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二、【税费的风险】:由于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您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三十三、【业务规则制定、修改、执行的风险】: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您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十四、【透支的风险】: 您可能因交易系统使用费、证券组合费、股份交收费、印花税的收取、汇率的大幅波动、延迟交收等原因造成账户透支,您应当对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进行关注;当发生透支时,我司有权要求您补足资金,并保留追偿与罚息的权力。 三十五、【技术的风险】: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资金交收日,因银行划付系统故障,导致交收资金划付不及时,造成交收失败。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十六、【发生协助执行扣划和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因要向香港税署缴付印花税,协助执行扣划业务和非交易过户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您须关注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司法冻结等风险。 三十七、【资料保管和保密的风险】:您应当妥善保管股东代码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资料,如您将股东代码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遗失,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您承担。 三十八、【被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参与的风险】:您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自身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仔细审查自身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并且承诺:(一)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二)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三)将遵守港股通交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四)将按照我司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如您的实际与承诺不符,将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业务。我司将保留追偿损失的权力。 三十九、【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风险】:您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港股通业务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如您违反港股通业务相关规定,深交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十、【买卖自负的风险】: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港股通交易中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履约责任。 四十一、【收费标准不同的风险】:您参与港股通交易,将执行香港市场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请见《港股通业务收费明细》。由于港港两地收费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您应当详细了解港股通业务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不了解收费标准而产生的风险。 港股通业务收费明细
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佣金 | 成交金额的0.1577%。买卖双边均收取。 | 此为初始佣金,其中已包含交易征费0.0027%(香港证监会收取)、交易费0.005%(香港联交所收取)。 |
交易系统使用费 | 每笔撮合成交收取0.50港元。买卖双边均收取。 | 一笔委托可能产生多笔撮合成交,每笔撮合成交均收取0.50港元。例如一笔委托分两笔撮合成交,则收取1港元。(香港联交所收取) |
证券投资组合费 | 所持有港股通股票的市值×年费率÷365,每个自然日收取。 | 市值不大于港币 500亿元的年费率为0.008%。(香港结算收取) |
股份交收费用 | 每笔成交金额的0.002%,最高港币100元,最低港币2元。买卖双边均收取。 | (香港结算公司收取) |
印花税 | 每笔成交金额的0.1%。买卖双边均收取。 | 不足港币1元收1元,向上取整。例如3.1元收4元。(香港税局收取) |
港股通业务特殊说明<1>、交易系统使用费是按撮合成交笔数收取,因无法预计您每笔委托后的撮合成交笔数,我司将按照每笔委托冻结5港元进行资金调整,日终清算时,按实际撮合笔数进行扣费,多退少补。1><2>、证券投资组合费因按每个自然日收取,为预防透支,我司将在您办理港股通业务权限开通时冻结50元人民币,用于防止证券投资组合费的透支风险,取消权限时将进行解冻。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年报、公告等内容及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声明及承诺 以上《广发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以及相关风险,本人(本单位) 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和认可,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本人确认以上《深港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相关风险以及特别说明,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和认可,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广发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委托协议 甲方: 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人机构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办公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深市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港股通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在协议中,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二)港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三)港股通交易日:指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四)A+H 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内地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五)竞价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六)增强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七)价格稳定期:指在招股文件中载明的适用于该股票的稳定价格期间。 (八)供股: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以按持有股票的比例认购该公司股票,且认购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九)公开配售: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以认购该公司股票,但公开配售权益不能转让。 (十)市场失当行为:指香港地区法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等规定的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失当行为。 (十一)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十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十四)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港股通业务客户委托协议。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在上述相关证件、资料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到乙方开户营业部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 (三)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意乙方直接或间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了解或获取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港股通交易数据、账户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无需乙方承担甲方的任何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交收责任; (七)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八)甲方同意乙方可对甲方的账户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甲方进行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向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及司法机关报告并采取一切乙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制止该交易行为。甲方因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市场失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九)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十)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听取了乙方对港股通交易规则和协议内容的讲解,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及《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一)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十二)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了《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港股通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内容; (四)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 乙方也不以任何形式承担甲方的投资损失; (五)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委托代理与结算 第四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五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可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 如甲方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开通港股通权限当日即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如甲方新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并在当日开通港股通权限,须在次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转托管业务,但在甲方帐户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可以办理转托管: 1.未完成交收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 2.冻结的证券、权益(整体转托管除外); 3.申报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整体转托管除外); 4.股利选择权申报、供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整体转托管除外); 5.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 6. 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 7.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甲方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八条 联交所负责发布香港市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甲方应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十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第十九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依法享有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投资者卖出(T日)香港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四章 一般规范 第二十八条 深市港股通交易的标的证券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四)A+H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 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被深交所暂停上市或者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以及具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标的证券会根据试点情况进行调整。被调入的股票可买卖,被调出的股票仅允许卖出不允许买入。 第二十九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时段,9:00-9:15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9:15-9:30不接受港股通交易申报,9:30-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16:00—16:10为收市竞价时段。除上述时段外,12:30-13:00也可以撤销申报。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第三十条 港股通股票以港币进行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交收。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第三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港股通股票,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交纳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甲方因自身过错导致其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而无法进行港股通股票交易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实行当日额度控制,甲方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章 责任及免责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三十八条 港股通交易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甲方因交易系统使用费和证券组合费的收取、汇率的大幅波动、延迟交收等原因造成资金账户透支的,相应交收资金将由乙方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甲方卖出其他市场证券或转入资金,将首先填补透支资金,然后才可用于其他证券交易;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股份托管在甲方但未开通港股通权限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乙方保留对甲方追偿与罚息的权力。 第四十条 甲方应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中国结算或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中国结算或乙方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该尽快通知另一方,防止双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它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电子协议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 A股或港股通股票当天有交易行为的; 2. A股或港股通股票当日有申报; 3. A股申购未到期的; 4. A股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 港股通股票存在未交收事项的; 6.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合同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则及行业规章。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五十四条 《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协议同时签署。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港股通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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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请问您是否本人自愿开立账户? | ||
2、请问您是否已阅读开户协议及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 ||
3、请问开户协议是否由您本人签署? | ||
4、请问您是否本人设置账户密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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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为自然人客户,由客户本人或开户代理人回答以上问题;
(2)、如为机构客户,由机构法人代表或开户代理人回答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