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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ETF

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5月23日证监许可[2019]92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为QDII、股票型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1、资产配置策略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目标ETF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1)申购和赎回: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本基金短期内优先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投资目标ETF,待未来技术系统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后也可通过申购赎回投资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4、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5、衍生品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目标ETF或某些成份券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4.4投资限制1、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东证指数(TokyoStockPriceIndex,“TOP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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