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A
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6日证监许可[2020]56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2、ESG主题投资的方法界定ESG主题投资为投资在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不损害且创造社会价值的企业。ESG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个维度上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将该三个维度的评价纳入投资标的的选择标准中。ESG标准评估对本基金投资的价值在于,若企业达到ESG标准或在发展过程规划能够有效提高ESG指标,则该企业将长期为社会创造价值,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创造更高的社会价值意味着企业有更大的潜在空间来创造企业价值,并提高投资者的回报率。同时,ESG标准评估提供了传统证券研究未覆盖的范围,关注点更长期、更宏观,与传统证券研究方法结合能更好的理解企业的商业竞争力,发掘企业投资价值。3、股票投资策略(1)ESG主题股票的投资策略①地区配置策略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上市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通过对财政金融政策、GDP增长率、物价水平、利率走势、汇率走势、证券市场相对估值水平等方面的分析,对内地和香港市场进行自上而下的研究,各市场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作为进行地区配置权重的依据。②个股筛选本基金通过负面清单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筛选。A.负面清单本基金通过ESG负面事件对股票投资范围内的标的进行剔除。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严重的利益输送、信披违规、法律违规等。B.个股筛选在排除负面清单标的后,本基金通过综合评价体系对投资标的进行评价,排序后对评价最高的企业赋予权重、形成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围绕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打分,前80%的股票形成ESG股票备选池,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新调整。本基金非现金的资产投资于ESG股票备选库的资金不低于80%。评价标准如下:a.公司治理:评分权重60%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将避免投资于公司治理较差的股票。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长期分红率低前未来分红前景不佳、长期投融资但回报率不足、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较差或被监管及会计师事务所发出负面提示、存在造假和利益输送嫌疑、公司内部人员架构和管理混乱等公司。以上评价需要的信息来自于公开信息和主动调研情况。本基金将对每一细分项目进行1~5分打分,5为最优,1为最差,取平均值后形成公司治理得分。以上对应的指标包括:分红率及其同行业平均水平、关联交易占收入比例、投融资比例及投资回报率(ROIC等)、资本回报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管薪酬及同比均值等。b.环境与社会:评分权重40%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将避免投资于对环境与社会价值相背的公司。污染、能耗、监管处罚等均为评判指标。本基金将结合公考披露信息、产业链调研等方式进行信息收集并进行评价。对产业环境风险、资源使用效率、清洁环保研发及设备投入、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处罚等维度进行评价。公司的社会效益方面主要考虑消费者保障、供应链管理、商业道德、员工福利、生产安全等。本基金将对每一细分项目进行1~5分打分,5为最优,1为最差,取平均值后形成公司治理得分。以上对应的指标包括:是否被处以环境污染相关处罚、环保设备及研发投入金额及同行对比、受行业监管处罚频率、受证监会和交易所处罚的频率、重大负面舆情、重大诉讼等。未来,随着ESG责任投资评估方法及上市公司披露规则的变化,本基金对ESG中三大要素的评估也将定期、不定期更新,包括项目增减、减少和权重调整。c.企业价值评估在ESG评判标准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研究行业景气度、竞争格局、行业估值水平、公司管理、公司低位、公司盈利能力、公司估值情况等,全面分析公司商业价值。在符合ESG标准的企业中勋在长期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质企业,通过企业的成长分享投资收益。i.行业景气度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政策趋势、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物价水平、利率走势、各行业相对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行业配置比例。ii.行业竞争格局通过跟踪行业新进入公司的实力和市场集中度变化跟踪行业的竞争格局和标的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和竞争力。iii.行业估值水平根据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相对市场的水平、行业估值水平相对行业历史估值水平,结合行业当前的景气度和生命周期确定行业是否处在合理的估值区间,决定超配或低配。iv.公司管理关注公司企业文化是否利好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层是否具备管理能力和战略决策能力,来关注公司中长期发展潜力和市场地位稳固性。v.公司盈利能力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vi.估值情况根据公司行业特点和公司所处的生命周期,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核心原则为多样且合理的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综合评估。(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精选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4、债券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债券类资产中,本基金将关注长期为社会创造价值,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创造更高的社会价值意味着企业有更大的潜在空间来创造企业价值,并提高投资者的回报率的相关企业,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5、可转换债券配置策略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6、可交换债券配置策略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10、股票期权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11、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融资发掘可能的增值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对冲系统性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ESG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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