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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国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LOF)

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0]1217号文批准。自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2月10日,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发售。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对"金砖四国"相关ETF和股票的精选,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合同中,“金砖四国”是指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含香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以“金砖四国”至少一国/地区为主要投资范围的ETF以及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1)在“金砖四国”登记注册的企业,(2)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金砖四国”的企业。本基金投资上述“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权益类资产的80%,其余不高于20%的权益类资产可投资于非符合本基金定义的“金砖四国”相关金融资产,如台湾股票等。本基金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ETF应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总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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