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账户担保物提取规则的补充说明公告

<< 返回2018-04-02 10:03:53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我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相关约定(例如2017版合同第一条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二条):“取保线: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某一规定数值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提取超出比例部分的担保物,甲方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该数值,这一数值称为取保线”、“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信用账户的取保线为维持担保比例等于300%。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取保线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提取超出比例部分的担保物,但提取担保物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线。甲方清偿对乙方所负全部债务并交收完毕后,可以提取全部担保物”,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申请提取担保物。现根据对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关于信用账户提取担保物相关规则(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则精神,我司对信用账户提取担保物相关条件及规则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向我司申请提取信用账户担保物,但对于信用账户内融资负债未了结的融资买入证券,其最大可提取(担保物)数量=信用账户持有的该标的证券的数量—该标的证券未了结融资负债的证券数量。提取担保物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以上补充说明及规则将于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执行。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数据来源: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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